01、要求供應商必須有依法繳納社保記錄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作為供應商,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是其應盡的義務。
《政府采購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抑制一些供應商依靠逃避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為,是從源頭上促進公平競爭的措施之一。
供應商如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如均未提供,視為未依法繳納,投標無效。
02、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社保證明不能代替供應商的社保證明
根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22號)第四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通常情況下,供應商不可能所有人員均為勞務派遣人員,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是供應商應盡的法定義務。
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的是自己的社保證明,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證明,僅證明該類人員有社保,但無法證明供應商自己依法繳納社保。因此用勞務派遣單位的社保證明代替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投標無效。
03、供應商依法不需要繳納社保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
供應商如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例如供應商聘用的員工均為退休返聘人員且提供了聘用員工花名冊及退休證等證明材料,應認定該供應商“具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