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后招標人重新選擇代理機構,代理費怎么收???
答:如果廢標是由于已經(jīng)評出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所導致的,則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向原中標人收取代理服務費;如果原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保證不予退還的條件中有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也可以不向原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如果廢標是由于其他非采購代理機構的原因所導致的,則應當根據(jù)采購代理機構與采購人之間簽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來決定后續(xù)補償方案、收費對象及收費方式。
如果廢標是由于采購代理機構自身原因所導致的,則不應再收取相關費用,而且采購代理機構還應根據(jù)其與采購人之間簽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向采購人作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