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有三家投標人進入價格評審,其中第一名和第二名評標價接近,但第三名評標價畸高。在這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是必須推薦全部三家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還是可以只推薦前兩名為中標候選人?
答:如果招標文件對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數(shù)量沒有其他約定,此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可以只推薦評標價較低的前兩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因此,如果招標文件對中標候選人數(shù)量沒有其他約定,評標委員會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都符合法定要求。從本案例的情況看,第三名投標人價格畸高,不適合作為中標合同的成交對象,評標委員會完全可以不推薦其為中標候選人,即只推薦前兩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