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發(fā)布采購公告時會設定一定的期限,具體是怎么設定政府采購公告期限的?大家是否了解過呢?下面不妨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查閱當前各種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的公告,除了少數(shù)不包括公告期限的項目(招標方式主要是一些政府采購工程,下一步應該規(guī)范),其中關于公告期限的表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公告期限后直接注明3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另一種是注明了起止日期。
小編認為兩種方式都可以,前者更簡潔,后者看起來更直觀。然而,在設定公告期限時,買方或代理機構應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注明起止日期,應如何設定起始日期?87號令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笨梢酝茰y出,采購公告的發(fā)布日和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應是一致的,以此類推,其他非招標采購公告也是如此
因此,針對當前的一些采購公告,有的將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設為公告發(fā)布日,但卻將公告期限的起始日設為公告發(fā)布后的第二日,這是不妥的,公告中不應出現(xiàn)起始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正確認識公告期與發(fā)售期不一致的問題。有人問競爭性磋商公告為3個工作日與競爭性磋商文件的銷售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是否存在矛盾?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采購公告不同于采購文件公告,其與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并無直接關系,只要3個工作日的截止日期不晚于文件取得的截止日期,應該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