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項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將招標項目直接發(fā)包給具備施工資質(zhì)的子公司?
問:某工程施工項目的招標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不具備招標項目所需的資質(zhì),B公司具備該施工項目所需的資質(zhì)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將招標項目直接發(fā)包給B公司? 如果不能直接發(fā)包,B公司是否可以參加A公司招標項目的投標?
答:A公司不能將招標項目直接發(fā)包給B公司。因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標。A公司不具備招標項目所需的資質(zhì),不能自行施工建設,必須通過招標確定施工承包單位。
B公司雖然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單位,各自承擔權利和義務,所以盡管B公司具備該施工項目所需的資質(zhì)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將招標項目直接發(fā)包給B公司。
在不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參加A 公司的招標項目。因為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禁止投標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guī)范,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就可以參加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