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結束后,采購人代表拒絕在評審報告簽字并自行離場怎么辦?
評審專家評標結束后,經(jīng)過采購代理公司計算復核結果,將結果遞給采購人代表簽字的時候,采購人代表拒絕簽字并自行離場,拒絕宣布結果,采購代理機構有權利宣布結果嗎?
答:采購代理機構不需要現(xiàn)場宣布結果。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持不同意見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采購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第六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nèi)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質疑函只蓋公章,沒有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有效嗎?
答:上述質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收,可以要求其補正或者答復駁回。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 第二款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供應商質疑函未按要求簽字蓋章,又不愿補齊,怎么處理?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質疑函后,其質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的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予以告知,允許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補全相關資料。質疑人未能或不愿補全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其質疑函后,以書面形式告訴其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的要求,該質疑答復就完成。修改后,逾期送達的,不予接收。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 第二款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