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招標投標法》正式實施以來,招標投標市場已在我國工程建設各個領域由最初的探索、初步建立過渡到不斷完善、發(fā)展階段,開放統(tǒng)一、透明高效的招標投標制度已基本形成。然而,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由于業(yè)界過度強調招標投標的程序性,導致不少招標人逐漸忽視了招標投標的真諦,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公正,從而偏離了招標投標的真實目的。
招標投標的基本程序、概念和最終目的
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后審的公開招標方式,招標投標基本程序如下:
(一)招標人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售招標文件;
(二)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進行公開開標;
(三)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在上述招標投標程序中,招標人發(fā)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均為要約邀請,既表示招標人希望投標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愿,也表達了招標人對標的物的要求,包括標的物規(guī)格、質量標準、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的分配、計量與支付、爭議的解決等核心內容。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代表投標人接受要約邀請,向招標人提出一個要約,明確按何種價格提供招標人需要的標的物。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代表承諾接受中標人提出的要約。最終,招標人按照要約邀請與要約的約定,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可見,招標投標過程完全符合《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合同形成的基本過程,即“要約邀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要約(投標)—承諾(中標通知書)”,要約與承諾的最終結果是合同。合同是招標投標這一過程的真實目標,也是招標投標的最終目的。當然,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途徑多種多樣,通過招標投標程序訂立合同的意義在于既要保證合同訂立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也要保證合同雙方的平等協商和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