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能不能作為成交供應商?
答:可以。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的供應商、公告邀請的供應商地位是一樣的,經(jīng)過談判小組的競爭性談判程序,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最后報價最低時,同樣可以成為成交供應商。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最高限價376萬,投標報價247萬,可以認定為低于成本價嗎?
答:禁止供應商低于成本報價,這一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刪除了與招標投標相關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規(guī)定。
政府采購對供應商報價異常的規(guī)定來自《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chǎn)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據(jù)此,認定供應商報價是否“異?!?,報價不是唯一因素。財政部信息公告第537 號認定:該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規(guī)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
因此,不能以某個量化標準(如報價低于采購預算的某個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標人報價算術平均價某個比例)作為啟動“報價合理性”評審的依據(jù)或認定“報價異常”的標準,也無需進行低于成本價認定。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chǎn)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