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無效不等于可以直接否決投標
招標文件一般會有明確規(guī)定,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投標無效。但絕大多數(shù)招標文件及評標委會的澄清要求中均不包括澄清或說明的蓋章簽字要求。
查閱國家發(fā)改委會同有關(guān)部門制定的范本發(fā)現(xiàn),只有2018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附件三 問題的澄清》有明確規(guī)定,投標人僅須在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說明上加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建議招標人參考此要求同步修改自己的招標文件。
基于招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時均未對蓋章簽字做明確要求,考慮到電子招標的項目,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系用CA上傳,而CA是投標人的身份象征,故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fā),建議可以要求投標人將澄清說明加蓋公章或簽字后重新上傳。
并非所有澄清或說明未蓋章簽字的均無效
在無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并非所有的澄清說明未蓋章或簽字均無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指出,投標文件的簽字蓋章要求主要是針對投標函的。
投標函是投標文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均作為合同文件的內(nèi)容。如果將簽字蓋章要求泛化到投標文件的各個部分,會導致無謂的和過多的否決投標,不符合鼓勵交易的原則。
因此從鼓勵交易角度出發(fā),建議只將構(gòu)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未蓋章或簽字的,認定為澄清無效。從減少爭議的角度出發(fā),建議參考《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做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