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干貨:招投標的157個重要時間點
14日
44、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滿后14天 ,訂合同后5日內。
45、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46、承包人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報告工程師。
47、進度款: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發(fā)包人。
49、質量保證期滿14天內,退還保修金。
50、變更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7日內確認。無理由確認時,自報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證:達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fā)工程接收證。工程師在此申請后28天內,頒發(fā)。
15日
52、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4、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6、可能產(chǎn)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qū)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chǎn)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57、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9、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0、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61、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