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xiàn)場決策
投標現(xiàn)場的應對策略可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分別對待。
(1)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評標過程中,評委會成員同投標人一般是不見面的。只有在投標文件陳述模糊、內(nèi)容矛盾,經(jīng)評委會研究同意并不侵害其他投標人利益的情況下,方可通知投標授權人前來詢標(新規(guī)定將采用書面詢標、避免雙方當事人見面)。此時,被詢標的投標授權人應簡略對題回答,防止言多過失,畫蛇添足。詢標結束投標授權人對詢標的主要內(nèi)容應填寫書面報告并簽字。
(2)競爭性談判
在采用競爭性談判方法時,投標授權人及助手會來談判室同評委會成員面對面接觸,此時應冷靜、沉著、語言精煉回答所提問題,并應全神貫注聆聽、觀察評委所提問題和表情,冷靜作出判斷并果斷回答。關于二次報價,是否降價,降多少錢?增補哪些優(yōu)惠條款?是關系本次投標成敗的關鍵之舉,應慎重決策,如無把握可向單位電話確認,也是一次雙方膽識的交量。
2. 考察及合同簽訂
評標前或者后的考察及合同簽訂是采購活動的最后之舉,必須認真、嚴肅、有理、有節(jié)。
(1)考察
采購活動如進入考察階段(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正常情況下一般有二種原因:其一,采購人對預中標單位或其所投貨物不太了解,需要去實地進一步了解、核實;其二,考查預中標單位或投標人的誠信度及務實精神,切不可輕視,以防大意失荊州。
(2)合同簽訂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是采購、供應雙方用以明確其在授予合同后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法律文本。合同對簽約雙方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在雙方發(fā)生糾紛時可以作為交涉的法律依據(jù)。
合同簽訂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效率損失,是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其間,可能很順利也可能有反復,合同簽訂人必須熟悉《合同法》。
通常情況是采購人會要求變更部分招標文件中實質(zhì)性條款,如價格、付款方式、配置、備品配件、服務條款等。此時投標人應耐心、誠懇地向采購人解釋,求得理介,規(guī)勸其不做違背招標文件中實質(zhì)性條款的內(nèi)容。否則,投標人有權維護自已的正當權益,實在無奈時可向監(jiān)督機構投訴(可參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處理辦法》要求辦理)。
綜上所述:在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必須首先要在認真讀透、讀懂招標文件內(nèi)容的基礎上,針對招標文件的要求逐一對號入座制作標書,最大程度地滿足招標人的需求,更不可疏忽售后服務,并根據(jù)項目性質(zhì)及市場情況報出合理的價格和優(yōu)惠的條款。同時特別應關注:行使并抓住開標前咨詢、質(zhì)疑的權利,才能有效提高投標人的中標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