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回避制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2.政府采購法中關于回避制度是怎樣具體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3.我是供應商,在參加采購活動中想提出回避申請,該怎么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