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兩部門明確列出了串標、掛靠的30條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招標文件實施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通過了資格預審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
采用電子招投標的,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或者上傳投標文件;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中設有明顯的傾向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
在開標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
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或同時為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提供咨詢;
在評標過程中,為使特定投標人中標而對評標委員會進行明顯傾向性引導;
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與中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掛靠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監(jiān)理)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中標人委托辦理投標事宜的人員與本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這是也是87號令的亮點之一
18號令只對串通投標的利害作了闡述,沒有對串標情形作具體的細化規(guī)定。因此,上述規(guī)定的確定從一定意義設定了一條供應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紅線”,對于激勵有效競爭、維護國家利益、整肅政府采購工作領域的秩序、打擊串標圍標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方面,上述規(guī)定是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專門作出的禁止性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把自我行為約束于法律的“籠子”內。
另一方面,根據87令第四十四條“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作為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以及使用財政資金以政府采購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把好投標文件的資格審查關,不要把串標行為的認定工作歸于評標委員會一方,使串標這一“毒瘤”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同時,如果明知是串標視而不作為,從法理上可以認定為共犯,亦應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