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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哈爾濱住建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評定分離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明確:
哈爾濱市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可以采用評定分離的方式招標。
評定分離方式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廉政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并對招標活動和定標決策承擔終身責任。
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個人終身責任。
招標
招標人應當依法在招標文件中將不予受理投標或者否決投標的條款單獨列明,不在否決投標條款中的,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投標人應當按照《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填報施工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置表,中標后不得擅自更換。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
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專業(y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