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程序設置
招標程序的設置反映在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通知部分。有些招標人對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以外的內容不太重視,認為都是通用術語,可以直接從其他文件模板中復制。事實上,投標人須知不僅是整個招標活動發(fā)展形式的重要依據,也是規(guī)避交易風險、保護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憑證。實際上,當投標活動出現異常情況時,投標人須知是招標人解決問題的重要依據。
投標人須知中這些地方容易“踩到坑”
1、招標文件澄清答疑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投標保證金支付截止時間/查詢期/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時間要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存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或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拒絕投標的情況(如規(guī)定低于成本的投標價格無效);
3、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形式限制為現金支付,或支付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的2%;
4、啟動中標人履約能力審查的條件超過法律允許的條件;
5、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服務費的支付應與收到中標通知書掛鉤;
6、規(guī)定采購方可通過供應商檢查改變評標結果,或在授標前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
7、對需要監(jiān)理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項目,規(guī)定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可以直接轉為其他采購方式;
8、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席開標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