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gòu)能否代擬評標報告?
解析
不可以。編寫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之一,不能隨意交由其他參與方代為執(zhí)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jié)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jié)果。
本文法律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與采購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參加投標嗎?
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二、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均沒有直接明確規(guī)定: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此的處理方法,不是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參加投標,而是規(guī)定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需要回避,以此來保證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當發(fā)現(xiàn)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時,不是禁止相關投標人參加投標,而是禁止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在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時,不用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來審查投標人與采購人有利害關系,而是依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來另外審查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需要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