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有什么區(qū)別?相信這是很多投標人想了解的問題,為了解決大家的困擾,接下來本站將針對這個問題展開具體介紹。
否決投標
招標法體系規(guī)章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采購法體系沒有“否決投標”一說。與“否決投標”一詞涵義比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對于評審中出現(xiàn)的投標文件不被評標委員會所認可的情形,采購法體系沒有使用“否決投標”一詞。
18號令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從這一規(guī)定來看,評標委員會對評審時發(fā)現(xiàn)的不合格投標文件不直接采用否決的方式,而是把該投標文件視同為“無效的投標文件”,不再繼續(xù)對其進行評審。從對投標文件的處理結果來看,采購法體系中的“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基本等同于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
無效投標
采購法體系與招標法體系關于“無效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大體一致。
18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
七部委30號令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七部委27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根據(jù)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從嚴格意義上來看,招標法體系和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是指投標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是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與采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的內涵大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