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標保證金退回的規(guī)定: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理論上保證金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也應當返還給投標方。
收取投標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由交納的投標人留存。具體的退還程序,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由收取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及時知會投標人,并按照當初交納的方式,退還給投標人。投標人將收據退還或者開具對等的收據。
保證金的退還,前面已經說到,法規(guī)有相關規(guī)定,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收取了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如果客戶保證金長時間退不回來,一般可以采取哪些實際有效的辦法呢?
作為投標人,應區(qū)分是中標人還是非中標人,兩種身份投標保證金退回時間并不一樣,所需要注意的是,妥善保管相關票據,并關注相關媒體的公示信息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通知,在法定退還保證金的時間未獲得通知的應及時與收取單位聯系,了解情況。如果經溝通收取單位無故不予退還,應保存溝通記錄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沒有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可以向本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投訴。如果上述手段都無法解決,可以援引公私財物被非法侵占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