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下面介紹下關于評標結果異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1、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進行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后再公示中標候選人
2、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應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公示!
3、招標人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后,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內依然存在同樣異議的,應當根據《條例》第60條規(guī)定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不應當就同樣的問題反復提出同樣的異議,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不能僅因為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還必須有明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在這一方面,投訴有別于《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的異議。主要考慮在于:一是投訴屬于行政救濟手段,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必須經由法定的調查處理程序,明確的請求和相關證據有利于保證行政效率。二是《條例》第62條規(guī)定,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調查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有權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因此投訴不能空穴來風,更不能捏造事實惡意投訴,必須基于投訴人有相應材料證明的事實。正因為如此,《條例》第61條第3款規(guī)定,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投訴應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