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類政府采購項目最容易引發(fā)質疑投訴?投訴成功率有多高?“無效投訴”如何認定?本報記者通過梳理財政部2022年發(fā)布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公告,并采訪了業(yè)界專家,用一組稿件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析。
2022年度財政部共發(fā)布270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1487號-1756號),較2021年的241則增加了29則。其中,涉及投訴處理結果的公告有184則,比2021年的178則多6則;涉及行政處罰的信息公告有80則,比2021年的51則多29則;涉及監(jiān)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公告有6則,比2021年的12則減少6則,6則監(jiān)督檢查處理公告均為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公告。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分析了財政部2022年度發(fā)布的184則投訴處理公告,這些公告透露出哪些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哪些行為容易引起供應商投訴?供應商投訴的哪些事項容易成立?
評審因素是投訴“重災區(qū)”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分析比較這184則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后發(fā)現,供應商針對項目評審因素設置的投訴較為突出,主要問題包括“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因素設置存在排他性”“技術指標指向特定供應商、構成指向性”“證書設置不合理”“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評審因素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等。其中,26則投訴處理公告涉及“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排他性”;公告第一千五百三十八號、第一千五百六十號等7則涉及評審因素指向特定供應商、構成指向性;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八號、第一千六百七十五號等4則涉及“證書設置為評審因素”的投訴;公告第一千五百四十三號、第一千六百九十一號等2則為涉及“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的投訴;公告第一千六百九十一號、第一千七百五十二號兩則公告涉及“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投訴。
35起投訴與采購過程相關
據統(tǒng)計,2022年度有35則財政部投訴處理公告涉及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組織和評審專家評審行為的投訴。其中,公告第一千五百一十八號、第一千五百三十號等9則涉及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的投訴,具體投訴事項包括采購人、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采購人代表在評標現場授意評審專家指定某一家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干涉評審公平,采購人無正當理由自行廢標,部分供應商投標文件未密封完好,代理機構未公示投標人的評審排序和得分,未告知供應商未中標原因,不發(fā)布中標公告等;第一千四百八十七號、第一千四百九十三號等26則公告涉及對評標委員會、磋商小組等評審行為的投訴,具體投訴事項包括“未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獨立評審”等。
投訴成立超五成
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統(tǒng)計發(fā)現,在184則投訴處理結果公告中,最終被財政部認定投訴成立(含投訴事項部分成立)的多達104則,被認定為“缺乏事實依據”和“駁回投訴”的有80則,供應商投訴成功率達56.52%。其中,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七號、第一千四百九十三號等4則涉及被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但不影響本項目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第一千五百零一號、第一千五百零一號等9則涉及被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合同已經履行,確認本項目采購活動違法”;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五號、第一千四百九十六號等20則涉及“投訴事項成立,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采購人廢標”;有52則公告涉及“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限期整改”;公告第一千五百三十七號、第一千六百二十八號等6則公告涉及采購文件編制違法,被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