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看,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各自的資質是不能互相借用的,因為資質是公司具有相關業(yè)務能力的資格證明,其他公司如果借用了資質卻沒有從事相關業(yè)務的能力,將會產生很大的隱患。
這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這是《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令禁止的行為。
但是在實踐中,銀行、移動、聯通等類似公司,分公司眾多,總公司無法全部獨立參與相關政府采購項目,往往會授權分公司使用總公司資質參與相關項目,成交后再由總公司具體實施操作項目。這種情況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yè)績的。
那么,反過來,總公司能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資質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呢?根據上述分析,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