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的具體實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果沒有對采購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收取是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潛在投標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中標后毀約或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號令所規(guī)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采購參與權”,這是投標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讓招標采購單位“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統(tǒng)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于規(guī)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過于模糊,缺乏實用及執(zhí)行效力,則顯得投標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guī)范采購程序,約束采購行為的角度,盡快對投標保證金提交的程序、數額、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要增強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標人和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要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