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21年5月,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XX醫(yī)院(分院)備災數據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公開招標。代理機構于5月13日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6月4日開標。6月7日,X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6月9日,代理機構對X公司的質疑作出答復,X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X公司的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Z公司是M公司的子公司,而本項目評審專家薛某和李某均為M公司員工,與中標方存在高度利益關聯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X公司請求財政部門調查核實,撤回原中標結果,重新組織專家對本項目進行評審。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了X公司的投訴,并向與投訴事項有關當事人發(fā)送了投訴書副本。就投訴人投訴事項,財政部門依法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評審專家薛某現為某高校工作人員,與中標供應商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應該回避的情形。評審專家李某為M公司另一家子公司A公司的員工,M公司持有Z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關于評審專家李某的投訴內容超出已質疑事項范圍,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予以駁回。
問題引出
調查顯示,評審專家就職企業(yè)的總公司對Z公司享有絕對控股權,但該部分投訴內容超出已質疑事項范圍,是否還應進行調查處理?
李某為中標供應商絕對控股單位員工,是否屬于《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回避事由?
專家點評
第一,是否應就李某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處理?
因對評審專家李某的投訴內容超出已質疑事項范圍,財政部門根據94號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駁回。但是,考慮到評審專家組織情況事關政府采購活動公平競爭原則和公正原則的實現,事關財政資金績效、預算的有效執(zhí)行以及政府采購的公信力,財政部門在依法駁回投訴人投訴請求后,就評審專家李某是否存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該回避的情形,另行啟動了政府采購監(jiān)督檢查程序進行調查。調查顯示,李某就職企業(yè)為M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M公司持有Z公司51%的股份,系絕對控股股東。
第二,李某是否應回避本項目評審?
本投訴的焦點問題在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李某系M公司另一家子公司員工,M公司是中標公司Z公司絕對控股單位,此種情況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事由。判斷李某情況是否構成回避事由,應從母公司與子公司關系、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理由、李某所起的實質作用等要素綜合分析判斷。具體分析如下:
從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母公司與子公司在人事管理、生產經營、財務等方面各自享有自主權利。本案中,李某與Z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未實際擔任M公司管理人員和股東,僅為M公司另一家子公司的普通員工,故李某與Z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從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理由分析,本案爭議點在李某是否屬于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本案中,李某與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Z公司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李某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理由。
從李某所起的實質作用分析,通過對比分析本項目各評審專家的評分,李某的評分并未出現畸高畸低等異常情況,各項文字影像資料未顯示其有實施對Z公司偏袒或照顧等失職瀆職行為。從最后評選結果來看,即便本次評選去掉李某的評分,也不會對中標結果產生影響,故李某未實施干擾到本次評選結果的失職瀆職行為。
綜上所述,李某情況不足以構成《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回避事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