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自然資源部發(fā)布5則撤銷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據(jù)悉,5家企業(yè)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甲級資質證書,其中3家更是申請辦理了甲級資質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跨省變更。
5家企業(yè)受到被撤銷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處罰,甲級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原文如下:
01
自然資源部關于撤銷北京京*地質工程有限公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北京京*地質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5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20022)、設計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30024)、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40030)單位名稱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北京京*地質工程公司。經(jīng)調查核實,北京京*地質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證書編號:112021120022)、設計甲級資質(證書編號:112021130024)、施工甲級資質(證書編號:11202114003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21年3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21年3月、2021年5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20022)、設計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30024)、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112021140030)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02
自然資源部關于撤銷滇*建工有限公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滇*建工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20140025)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云南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調查核實,云南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2014002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20年4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20年4月、2020年12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20140025)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03
自然資源部關于撤銷徐州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徐州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3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19140330)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昆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調查核實,昆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19140330),并于2019年12月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19140330)法定代表人、地址變更。
我部向你單位發(fā)送撤銷行政許可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后,你單位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經(jīng)研究,你單位陳述申辯不能改變偽造乙級資質證書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19年6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1年3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532019140330)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江蘇、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04
自然資源部關于撤銷浙江百*環(huán)保有限公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浙江百*環(huán)保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29)的單位名稱、地址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江西綠*百年環(huán)保有限公司。經(jīng)調查核實,江西綠*百年環(huán)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29),并于2020年5月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29)法定代表人變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19年6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19年6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29)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浙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05
自然資源部關于撤銷江蘇藍*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行政許可的決定
江蘇藍*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你單位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的單位名稱、地址變更,變更前單位名稱是豐城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調查核實,豐城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中,通過偽造乙級資質證書,欺騙取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并于2019年12月向我部申請辦理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法定代表人變更。
我部向你單位發(fā)送撤銷行政許可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后,你單位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經(jīng)研究,你單位陳述申辯不能改變偽造乙級資質證書的事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等規(guī)定,現(xiàn)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撤銷自然資源部2019年6月批準你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的行政許可,自然資源部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1年7月頒發(f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362019140339)自始無效。涉及失信懲戒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資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江蘇、江西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