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已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年,其他供應商還可以使用該供應商生產的產品參與政府采購投標嗎?
什么情況下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如果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等六大情形,除了處以相應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外,同時還要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限制了違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但并沒有限制該供應商生產產品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也就是說,即使供應商被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其生產的產品在政府采購市場上仍能正常流通。
但是,建議招標時把采購文件中原廠授權等相關要求去掉,投標人與原廠沒有任何關聯(lián),只是一個產品代理商。也可以從采購需求編制、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等方面著手,繞開一些阻礙因素。
某采購中心資深人士認為,上榜黑名單的供應商所生產產品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投標,禁止的是廠商,即法人,并不是其產品。除非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否則應允許其他供應商使用該企業(yè)生產的合格產品投標。
比如,某供應商因產品參數(shù)造假被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看似跟產品有關,實際上需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產品質量本身有沒有問題,屬不屬于“三無產品”;二是產品造假屬于一種違法行為,處罰應針對供應商的造假行為,與供應商的產品無關;三是投標產品可能無法滿足此次采購需求,供應商為了謀取中標所以造假。可能下次采購時,這款產品正好又適合采購人,供應商不需要造假,只要實事求是響應,同樣具備競爭力。
《政府采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當事人才是受法律約束的主體。
此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