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6月25日
公司A于6月25日向建設單位發(fā)出投標書,總工期299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當年7月6日,計劃竣工日期次年6月30日,報價總金額33967665.5元。
2、7月3日
該項目進行招標活動沒有邀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參加投標報價的評委均為公司B工作人員,未從評標委員會專家?guī)熘刑徇x專家評委。
公司A向公司B出具承諾書,承諾同意全部工程總工期為299日歷天,合同價款為2906萬元。
3、7月4日
公司B向公司A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稱:根據招標文件和公司A于6月25日提交的投標文件和末次談判情況,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公司A為該工程的中標人。總工期299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當年7月6日,計劃竣工日期次年4月28日,中標價格2906萬元。
4、7月6日
雙方根據中標通知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圍、合同工期、合同價款與中標通知書確定的內容一致。
案件焦點
公司A與公司B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
案件分析
-招標程序不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案所涉工程項目依法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7月3日該項目進行招標活動并沒有邀請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參加投標報價的評委均為公司B工作人員,未從評標委員會專家?guī)熘刑徇x專家評委,招標程序不規(guī)范。
-投標文件實質性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標通知書對公司A投標文件的價格和工期均作出了實質性變更,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合同協(xié)議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