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串通招投標罪是指: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由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串通招投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該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在一起涉嫌串通招投標案件中,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構成犯罪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等規(guī)定,及時提出律師辯護意見,有效的防止了一起錯誤追究,最終得到不起訴的決定。附《某某涉嫌串通招投標一案法律意見書》
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
本案不符合串通招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韓某某情節(jié)顯著輕微,建議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韓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與理由:
韓某某涉嫌串通投標一案,現由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人通過閱卷及會見韓某某,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韓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立案追訴標準,更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韓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韓某某不是投標人,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主體要件。本案中韓某某是受朋友之托進行的民事代理行為。
案卷顯示,本案投標人均是由鄭某某借用的幾家建筑公司且均是法人單位,韓某某并不是工程項目的投標人。韓某某為了維系朋友關系,受鄭某某之托,于2017年6月期間由北京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授權,代表其參加天河區(qū)“一事一議”建設項目的投標事宜。韓某某的代理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韓某某代表北京市青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去投標,沒有跟其他投標人串通的事實,也沒有與甲方或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事實。韓某某代理一次投標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參與本次投標的幾家公司資質均是鄭某某一人借用,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公司之間相互串通投標。韓某某及其代表的某某建筑公司也沒有與任何一家公司串通投標。本案也根本不存在投標人與甲方或招標人的串通行為,因此韓某某代理北京市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投標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根據本案材料顯示:韓某某僅代理北京市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只參加過一次投標,顯示的中標金額為924287元,韓某某在本案沒有任何獲利。
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天河區(qū)公安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并追究韓某某的刑事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投標人相互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p>
本案事實中韓某某的行為根本不符合立案追訴的標準。公安機關不應該對韓某某立案偵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韓某某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的規(guī)定: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結合本案韓某某及其他當事人的陳述,韓某某不僅沒有串通投標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與其他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的行為,更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且沒有任何獲利。因此,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韓某某不構成串通投標犯罪。
綜上,本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韓某某不符合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根據韓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結合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韓某某不應當受到刑事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p>
建議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韓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 致
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解建泳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