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盡量給予投標人澄清說明的機會
為降低投標人的投訴概率,更避免起訴到法院,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盡量給予投標人澄清、說明的機會。若投標人不能提供合理、有說服力的證明文件,再判定其為串通投標,這樣可以緩解投標人的不滿情緒,避免由于簡單粗暴的武斷行為激化矛盾。如果投標人確實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則其有很大概率會在澄清答復中提供通過弄虛作假方式編制出來的虛假材料,評標委員會可以“數(shù)罪并罰”,進一步為判定該投標人的違法情形提供有力證據(jù)。
(二)注意澄清要求的技巧
評標委員會在要求投標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澄清中,需要注意澄清技巧,不告知其涉嫌串通投標的情形,避免其銷毀證據(jù)或隱瞞事實,盡可能采取迂回策略。對不同的涉嫌串通投標情形應當制訂不同的澄清模板,融合迂回策略,規(guī)范澄清內容,保證澄清質量。例如,當發(fā)現(xiàn)不同投標人電子投標文件的最后一次保存者相同時:若為人名漢字或人名拼音,則在澄清中要求對方限期提供該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社保證明材料,便于評標委員會進一步判斷是否為同一人;若為昵稱則要求對方提供開標前一定時間的投標電腦上編輯的Office文檔(如提供開標前1個月左右編輯的電子文檔),便于評標委員會判斷是否為同一臺電腦還是事后故意修改了Office文檔的作者設置。
(三)完善招標文件范本
為了避免遇到疑似串通投標情形時投標人提供詭辯的材料導致評標委員會無法準確判斷的情況(如上傳投標文件的硬件信息相同,但投標人提供了從廣告公司上傳的證明文件),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前補充規(guī)定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及罰則。
如在 (2019)閩01民終6778號民事判決書上顯示的招標文件第3.4.4款有“對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計算機的網(wǎng)卡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招標人應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之投標文件模板中也給出“若出現(xiàn)投標人須知第3.4.4款規(guī)定的行為,你單位有權沒收投標擔?!钡某兄Z。
如在(2019)閩04行終60號行政判決書上顯示的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中第3.4.4款規(guī)定對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5)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含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出現(xiàn)明顯雷同”。
所以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容易造成疑似串通投標的行為納入規(guī)范中(如“不委托第三方編制或修改投標文件、不使用第三方電腦上傳投標文件、不抄襲第三方文件資料進行投標,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判定其為串通投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jù)實際情形進行修改,其中對于“抄襲第三方文件資料進行投標”可以改列為招標文件中弄虛作假的情形,并可增加到投標函的承諾項中,這樣一旦發(fā)現(xiàn)上述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技術特征,評標委員會可以依據(jù)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的承諾達成的契約條款判定其為串通投標,減少投標人詭辯空間,進一步降低投訴量。
(四)嘗試約定新情形
在疑似串通投標的案件中,投標人主要訴求按重要性排序為:不公示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扣罰投標保證金、不否決投標,特別是公示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投標人影響最大;其次是投標保證金的沒收,給投標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一般投標人是可以認可否決當次投標。
由此,在企業(yè)招標中為進一步降低雙方爭議數(shù)量,在無法按照上述對招標文件范本進行完善的情況下,可以嘗試在招標文件中增加“不當投標行為”,將視為串通投標情形、疑似串通投標情形或疑似弄虛作假情形中投標人提供的一些表面來看相對合理,但評標委員會沒有手段、沒有能力進一步核實的情形納入該類行為(如出現(xiàn)MAC地址相同,投標人提供了廣告公司的證明材料,但評標委員會無法判斷該電腦是否確實屬于廣告公司,而進一步取證的代價高、時間長,需要查驗廣告公司采購該電腦的發(fā)票、核對電腦型號及序列號,甚至還要去現(xiàn)場核驗,還有一些可能需要公安刑偵部門去取證的行為),并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有權對歸屬到該類行為的投標文件進行否決投標,但不扣罰投標保證金,也不以串通投標行為進行公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在《釋義》中說明,“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的兩個單位在同一標段或者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容易發(fā)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等現(xiàn)象,影響競爭的公平,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梢娚鲜霾划斖稑诵袨榇嬖谳^大的串通投標的可能性,放任不管影響競爭的公平性,處理過嚴可能會引起投標人較大不滿,甚至起訴到法院,所以可參考該條款進行否決投標處理,降低雙方矛盾的嚴重程度。
還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建立針對投標人不當投標行為的記錄,當一定期限內同一投標人不當投標記錄達到一定次數(shù)的,招標人可以采取更嚴厲的措施,如在后續(xù)評審中扣分、禁止一定期限內的合作等。
總結
由于串通投標的隱秘性強,評標委員會很難在有限而短暫的評標期間對存在疑似串通投標情形進行充分調查,簡單武斷地判定為串通投標會對投標人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引起投標人不滿,甚至會起訴到法院,從而給各方帶來較大的負擔。所以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完善相關條款,降低投標人的詭辯空間;評標委員會應當有策略地要求投標人提供澄清說明,獲取進一步的證據(jù);對于有爭議的情形,甚至可以嘗試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折中處理方法,降低雙方矛盾點。
總之,串通投標是不誠信行為,全社會應當全面抵制,共同營造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良性市場競爭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