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電子光盤導入后先宣布投標報價,再進行評審。但在開標現(xiàn)場代理機構導入光盤后即開始資信技術評審,資信技術標評審結束后才宣布投標報價并進行價格評審。評審結束后,有投標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標。請問該如何處理?
3、投標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將承擔什么后果?">
1、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嗎?
競爭性談判適用最低評標價法。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第三十五條的,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2、某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電子光盤導入后先宣布投標報價,再進行評審。但在開標現(xiàn)場代理機構導入光盤后即開始資信技術評審,資信技術標評審結束后才宣布投標報價并進行價格評審。評審結束后,有投標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重新組織招標。請問該如何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制定時考慮了開標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該條例將異議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故投標人在評審結束后提出異議不符合前述規(guī)定。對于該項目來說,應依據(jù)該程序性錯誤是否對評審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而進行區(qū)別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對評審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建議認定開標、評標活動有效,對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guī)定開標的情況另行處理;如該程序性錯誤導致影響評審結果的,建議重新組織招標,并對招標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處理。
3、投標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將承擔什么后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了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五種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并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有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或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投標人不得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前述規(guī)定的,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