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建設中為了最大程度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合法合規(guī),需要我們在各個環(huán)節(jié)各個方面保持高度一致性,例如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標合同、中標通知書、備案合同等都需要保持一致的要求和內(nèi)容。我們在這篇來看看中標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該如何結算。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成都奧克斯財富廣場投資有限公司、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259號,審判長楊興業(yè),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發(fā)包方:奧克斯公司
承包方:龍元集團
爭議焦點:中標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jù)?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2010年7月12日的施工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于2010年7月12日簽訂的《成都奧克斯財富廣場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中關于土建總造價、安裝工程總造價下浮率的約定與2010年5月6日奧克斯公司發(fā)給龍元集團的《中標通知書》是一致的。雙方當事人還在《關于成都奧克斯財富廣場從Ⅰ區(qū)到Ⅳ區(qū)建設工程合同終止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終止協(xié)議書》)中特別約定,任何一方不得依據(jù)四份備案合同主張任何權益。雙方當事人更確認,在結算審核確定本案工程造價時,審定金額就是按照土建總造價下浮15.5%、安裝工程總造價下浮18.5%確定的,因為雙方無爭議。以上事實,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就是《施工合同》,該《施工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所指的依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的書面合同,并非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的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一審法院關于《施工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強制性規(guī)定,《施工合同》和《中標通知書》均無效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jù)。
二、備案合同未經(jīng)招投標程序,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相背離,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終止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條款內(nèi)容,經(jīng)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備案合同》)僅用于備案,不作為結算依據(jù),該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從合同內(nèi)容看,《備案合同》記載的土建總造價下浮5.5%、安裝工程總造價下浮8.5%等內(nèi)容與《中標通知書》的內(nèi)容不一致?!秱浒负贤凡⒎钦型稑说慕Y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對“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的要求,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根據(jù)。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造價下浮率的確定應以《備案合同》為依據(jù),沒有法律依據(jù)。
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四、啟示與總結
中標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該如何結算?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依據(jù),備案合同不是根據(jù)中標結果簽訂的,不屬于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備案中標合同”,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也希望大家能夠明確清楚備案合同未經(jīng)招投標程序,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相背離,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的判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