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疫情防控費用和安全責任險應當列入施工招標工程量清單,切實減輕施工企業(yè)疫情防控負擔。
《指導意見》明確,疫情防控費用分列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和戰(zhàn)時疫情防控費用兩個子目進行計量。合同價0.5億元至1億元(不含),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為每月1萬元;合同價1億元至5億元(不含),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為每月2萬元;合同價5億元至20億元(不含),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為每月4萬元;合同價20億元至25億元,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為每月6萬元。戰(zhàn)時疫情防控費用招標時列暫估價,一級響應或高風險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二級響應或中風險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根據(jù)《指導意見》,新建項目可以將相關費用納入招標文件實施。在建項目疫情防控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已有合同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執(zhí)行;未約定的,可以結合項目實際參照《指導意見》簽訂補充協(xié)議支付。
以下為原文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的指導意見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yè)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統(tǒng)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關精神,切實減輕施工企業(yè)疫情防控負擔,加大助企紓困力度,保障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規(guī)范使用,現(xiàn)就加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費用保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疫情防控費用宜列入施工招標工程量清單,分列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和戰(zhàn)時疫情防控費用兩個子目予以計量。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費用招標控制價可以參考以下標準:合同價0.5~1億元(不含)計量防控費用1萬元/月,合同價1~5億元(不含)計量防控費用2萬元/月,合同價5~20億元(不含)計量防控費用4萬元/月,合同價20~25億元計量防控費用6萬元/月(未含增值稅,不另計管理費和利潤),中標后按子目合同價結算。戰(zhàn)時疫情防控費用招標時列暫估價,具體計量支付按照《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浙交〔2020〕11號)執(zhí)行,一級響應或高風險標準為每人40元/天,二級響應或中風險標準為每人15元/天(未含增值稅),或按實結算。
二、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第三者責任險,但不覆蓋建筑一切險。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和大型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不宜超過0.25%。
三、進一步加大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有效投入,規(guī)范安全生產費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單位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輔助費用,安全巡查專用車燃油費、維保費,裝配式作業(yè)通道平臺和登高車購置費用,施工人員復工復產、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三級教育除外)誤工補貼費用均可納入安全生產費用計列。培訓補貼可按10元/學時計列,輔助費用可按設施設備采購價15%計列,安全巡查專用車可按合同段每10億元計取1輛、不足10億元可按1輛計列。施工單位應充分調動施工人員積極性,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勵應全部用于班組和工人。安全教育培訓體驗館、警示館等場地建設,施工現(xiàn)場為保障交通安全而聘請協(xié)管人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等相關費用不再從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新建項目可以將相關費用納入招標文件實施。在建項目疫情防控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已有合同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執(zhí)行;未約定的,可以結合項目實際參照本意見簽訂補充協(xié)議,予以計量支付。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