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與中標人在同一建設工程簽訂“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斷工程價款結算根據時,是否需要考慮“白合同”的效力?
法規(guī)釋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藯l通常被稱為有關“黑白合同”的規(guī)定,其中,中標合同被稱為“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合同被稱為“黑合同”。
依據該條規(guī)定,“黑合同”與“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這是因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黑合同”的簽訂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自然不能作為結算根據。
與之相符,《解釋(一)》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诙龡l規(guī)定:“發(fā)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fā)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鄙鲜鲆?guī)定均體現相同的立法思路。應當注意的是,以“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隱含的前提是“白合同”即中標合同應當有效,因為只有有效合同才能直接作為結算根據。
在“白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如何認定結算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