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1) “投標報價”是指什么?
(2) “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是指什么?
(3) 負債率和無虧損等是否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答
(1) 所提問題中的“投標價格”是指評審后的投標價格。該價格應該是扣除了貫徹政府采購政策給予小微企業(yè)的價格扣除后的價格;
(2) “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是指綜合評分法時價格、技術、商務、服務等各項評審因素的總得分;
(3)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因此,作為資格條件的財務報告,包括負債率、無虧損等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問
評標結束一位專家?guī)ё叱吻搴膹陀〖?,這種行為合規(guī)嗎?
答:不合規(guī)。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法律依據(jù)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