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財政廳印發(fā)《湖北省政府采購工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2月3日前。
《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信息網絡工程”“系統(tǒng)工程”等概念化的協(xié)作活動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程項目。
《辦法》明確,對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等政府采購工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對于采購需求明確或采用通用技術標準,適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各級預算單位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無需報財政部門批準。
《辦法》強調,在項目執(zhí)行方面,所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公開采購意向、編報采購實施計劃等。各級預算單位采購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圍繞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須滿足的要求、主要材料設備等內容開展需求調查,不得設置明顯超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不得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大中型工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需要考慮供應商履約能力中的從業(yè)經驗的,可以將業(yè)績要求作為評審因素,但不得提出特定項目的業(yè)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