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中標人放棄中標后,招標機構還需要對之前的招標公告進行更正或廢標嗎?
答
需要予以說明。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p>
依據(jù)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p>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自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發(fā)出中標通知后)應當由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于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
最后還應說明,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而是公示后的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時,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