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個不同品目的東西放到一起采購,總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通過公開招標形式采購,采購失敗后,把兩個品目分開來走,同時減少采購需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是否違規(guī)?
答:不違規(guī)。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失敗后也可以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本來就是兩個不同品目廢標后把兩個品目分為兩個標段采購,同時減少采購需求,可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注:根據(jù)財政部2020年12月發(fā)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74號建議的答復》(財庫函〔2020〕13號)規(guī)定,財政部將提高預算單位選擇采購方式的自主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取消除單一來源以外的采購方式變更審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