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母公司的項目,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標嗎?
答:在《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中規(guī)定“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提供”的,可以不招標。此處的“自行”是指自主的、不依靠外力完成項目。母公司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子公司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兩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主體,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的項目,并不能說母公司具有該項能力。所以如果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即使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也不能直接交由子公司提供,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問:如何選擇原項目中標人?
答:如果招標項目存在追加項目(如擴建、改建、修繕項目等)規(guī)劃的,招標人在選擇原項目供應商或承包商時,可以適當考慮追加項目的需求,避免原項目中標人中標后,不再具備后續(xù)追加項目的履約能力。招標人可以將追加的項目的履行能力量化成技術、經(jīng)濟等指標,與原項目的資格條件一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當然,招標人所提需求應當公正合理,避免造成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