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過程中,經評標后,招標人發(fā)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后發(fā)布中標公告。請問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的區(qū)別在什么地方?各具備哪些法律效力?
答復: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均是為了更好地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的制度。兩者區(qū)別一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前,后者是最終結果確定后;二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公示后則不能提出異議。
針對建設單位已經確定、項目已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請問:
1、招標人是僅指項目建設單位,是否還同時包括管理該建設單的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部門能否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已發(fā)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細化的招標文件文本或評標標準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答復:問題一:《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問題二:地方政府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已發(fā)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為本地區(qū)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制定更加細化的標準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此種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標人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