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供應商針對單一來源異議被駁回,可以再次異議嗎?
答:不可以。實務當中,當補充論證意見認為異議不成立時,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補充論證意見不認可,經(jīng)常再次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gòu)提出異議。此時,作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gòu)不必再次組織專家論證,因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gòu)已經(jīng)將專家論證意見、異議意見、補充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根據(jù)情況去最終決定是否批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反復提出異議已經(jīng)沒有意義。因此,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只有一次異議機會,而且必須在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期內(nèi)提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jié)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被“質(zhì)疑”應該怎么辦?
答:單一來源沒有質(zhì)疑、投訴,供應商只能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jié)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nèi)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jié)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