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招標,采購人對評標結果不滿意,可以修改嗎?
回答:
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外,包括采購人在內(nèi)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nèi)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采購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確定中標人的,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即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采購制度賦予了評審專家獨立評審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但不意味著采購人對專家的評標結果完全無所作為。評標結束后,采購人要認真核對評標結果,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四種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委員會拒絕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