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協(xié)商草擬合同時,能否對招標文件確定的合同進度款支付條款進行適當修改,如修改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或進度款的支付次數(shù)等?
付款條件一般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時不得改變。
根據(jù)《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那么政府購買物業(yè)安保服務、熱線電話接聽服務是否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如果購買的服務是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購買或者特殊情況下允許個人提供服務的,就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如果是采購人自己招聘的,或者勞務派遣方式聘用的,就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