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gòu)能否代擬評標報告?
解析
不可以。編寫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之一,不能隨意交由其他參與方代為執(zhí)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shè)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jié)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jié)果。
本文法律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