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分評錯,專家修改后推薦另一中標候選人,合規(guī)嗎?
中標公告發(fā)出后,供應商質疑中標人客觀評分項不應得分,向財政局報告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人客觀評分進行復核,確定客觀評分錯誤,專家重新修改評分后,推薦了另一中標候選人,請問程序合法嗎?
答:“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guī)定的重新評審情形,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如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一致的,則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guī)定的重新評審情形,不能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因此,需要根據(jù)是否符合重新評審情形來判斷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中標公告發(fā)布后,代理機構能以招標文件有問題為由廢標嗎?
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均無權以類似“自殺”的方式來達到廢標目標,否則,采購人只要對中標人或中標產(chǎn)品不滿意,均可濫用這一權利來推翻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只有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才有權要求停止評標工作,并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