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發(fā)布一則重新招標情況說明。
經(jīng)查看監(jiān)控錄像及電腦錄屏視頻,發(fā)現(xiàn)評標專家行為違反評標活動相關要求,決定取消該項目評審結果,重新招標。
一起來看一下具體情況。
評標專家的不正當行為不僅會影響評標結果的公正性,自身也可能受到嚴厲處罰!
評標專家違法行為處罰法律依據(jù)
1.《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