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國有企業(yè)的香港全資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有個工程施工項目合同估算達到了強制招標規(guī)模標準,請問是否必須進行招標?此種情形“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是否適用?
專家解析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該施工項目的項目單位為國有企業(yè),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如果合同估算達到了強制招標規(guī)模標準,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招標項目是否使用國有資金應當根據(jù)融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綜合進行判定。該項目的融資主體(即項目單位)為國內注冊的國有企業(yè),且資金來源也全部屬于其國有企業(yè)股東投資,因此可以判斷項目的資金來源為國有資金。此外,項目單位即國內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且并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所以也不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