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對需求論證公示提出質(zhì)疑,代理機構是否必須答復?
答:“需求論證公示”是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向社會公眾的征求意見的一種形式,“需求論證公示”中的“需求”,不是采購文件。供應商對需求有異議,可以向征求意見方提出,供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參考,無需以質(zhì)疑形式提出。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需要回復。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zh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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