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采購項目,采用招標方式實施采購。評標結果公示期間,發(fā)現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價格分計算有誤,且該錯誤影響投標人的綜合得分排序。請問是否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審,并改正其評審結果?
答:可以。
該情形屬于較為明顯的評審錯誤。出現分值計算、匯總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改正其評審錯誤。具體可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評標委員會改正評審錯誤,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
如本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招標項目,則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規(guī)定,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問
關于《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對于“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理解,我們大都參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來理解并操作,對嗎?
答
競爭性磋商不適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以上,磋商過程中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在只有兩家的情況下,磋商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