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項目中,磋商小組發(fā)現(xiàn)供應商的報價存在極其明顯的書寫錯誤。
(1)磋商小組是否可以要求供應商對報價進行澄清或者修改?
(2)競爭性磋商項目,在磋商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改變磋商文件的內 容,第二次的報價是否不能高于第一次的報價?
答
(1)《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因此,磋商小組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競爭性磋商只有最后一輪供應商才提供報價,之前提出的帶有價格的方案可以視為成本估算,如采購文件沒有限制,后一輪成本估算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前一輪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