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處理中,業(yè)績真?zhèn)问怯韶斦块T負責證明還是由投訴方舉證?
答: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按照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職責權限,委托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