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2013年修訂)第二章 規(guī)定: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jù)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家名單中確定。
確定評標專家,采取隨機抽取和直接確定兩種方式。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